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“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方針,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實行分類指導和重點監察工作,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提高,依據《煤礦安全規程》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“印發《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》的通知”(煤安監辦字〔2003〕24號文)等相關法律、行業規范、規定,制定《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》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合法生產礦井。
第二章 評估方式
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年按照本辦法對合法生產礦井的主要生產系統、裝備、設施和安全技術管理等進行安全程度綜合評估,確定礦井安全程度等級。
第四條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轄區煤礦的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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